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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202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5-03-16     作者:d34i6    评论:0    移动:http://m.razcy.com/news/9972.html
核心提示:为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协同共治,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实现高品质消费,石河子

为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协同共治,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实现高品质消费,石河子市消费者协会、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4年案例中选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群体性、影响性的10个案例,作为“2024年度消费维权投诉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刘女士于2024年1月在石河子市某养发店消费3800元,购买头皮养护套餐,后因商家服务态度原因多次提出退费要求,商家拒绝。


经调查,消费者购买的3800元养护套餐,双方并未签订合同。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商家言语、态度等问题出现不愉快的感受,多次提出退款要求,但商家一直采取回避态度。




调解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处理结果:



经调解,因双方在提供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多次产生不快,商家有责任,未做到充分尊重消费者,理应退款。套餐价值3800元共计30次,消费者已使用7次,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折算剩余的2913元给予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典型案例2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其于2024年2月28日在外卖平台的某抓饭店订购一份抓饭,其女儿用餐后上吐下泻。

经调查,王女士的女儿因咳嗽入住医院,住院期间为其订购一份抓饭,吃过抓饭2小时后出现上吐下泻症状,可以提供该患者吃抓饭前后的血象记录,证明急性肠胃炎是吃抓饭导致。王女士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商家赔偿1000元,商家认为医院环境较为复杂,拒绝按此标准赔偿。




调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经查,该抓饭店提供了当日通过平台售出的19份抓饭的销售记录,并对消费者进行回访,均未出现不良反应。执法人员也对商家当日制作抓饭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进行核查,未发现问题。

消费者提供的医院检查记录,表明其在吃抓饭前后血象不一致的情况属实,并表示除抓饭外未食用其他食品,虽没有直接证明是由抓饭引起,但经分析推断与抓饭可能有一定关系。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300元现金及200元储值卡的赔偿,消费者满意。


典型案例3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卢女士于2024年3月13日在某家具店购买家具,现投诉该家具店拖延不予送货。

经调查,卢女士订购该家具店19800元家具套餐,签订了订购合同并注明了型号。随后,商家表示,因导购员工作失误,在订货合同中标错型号,提出消费合同中标注的家具套餐型号需要补齐差价7000余元或者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的解决方案。商家提供了19800元的家具组合的宣传图册,可证明卢女士选择的家具与订购合同的型号不同。



调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投诉中订货合同中商品型号与宣传图册不符,应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条的合同约定提供。鉴于商家表述属实,确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消协工作人员积极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消费者和商家的工作,争取双方和解。




处理结果:



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均做出让步,最终由消费者补3000元差价,商家按照合同约定的家具型号尽快安排送货。


典型案例4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赵女士于2024年4月30日在石河子市某婚纱摄影店订购了价值3999元的婚纱摄影套餐服务,现场支付2000元定金,双方口头约定2024年5月6日进行拍摄。赵女士按照约定时间到店,商家先要求消费者交清2000元尾款后才开始拍摄。在拍照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家化妆服务不满,要求商家停止拍摄并退款,商家拒绝。

经调查,消费者购买的3999元婚纱摄影套餐服务,双方并未签订合同。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不满商家的化妆及服务产生不满,多次找商家沟通并要求退回尾款2000元,但商家始终拒绝,告知其只能将钱充值至某儿童摄影馆将来给孩子拍摄,并承诺新店开业有充值赠送金额的优惠。2024年5月6日,消费者联系商家提出准备五一给孩子拍摄百天照,当询问充值赠送金额及套餐问题时,商家否认曾承诺过新店开业充值赠送金额,说只能按照原婚纱套餐给孩子拍摄百天照并务必一次拍完。消费者彻底对商家失去信任,强烈要求商家退款遭到拒绝。




调解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双方未签订合同,故约定内容不明确。




处理结果:



经调解,因双方在提供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均有不良体验,商家未兑现承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2000元尾款,商家应当予以退款。最终商家向消费者退还2000元尾款,消费者满意。


典型案例5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卢女士于2024年7月在某餐厅就餐,就餐时自己携带了一副餐具(含一个勺子和一双筷子),离开时忘记带走。现投诉该商家将其餐具丢弃,要求商家赔偿并道歉,商家拒绝。

经调查,卢女士和家人来该餐厅就餐,就餐结束后卢女士上洗手间,家人结账后只将其手提包拿走。两天后卢女士才发现携带的餐具不在。随后致电该餐厅,餐厅回复:“工作人员在收拾桌子时看到该餐具,并向卢女士同行就餐的家人询问过,餐厅已将其视为无人认领的东西丢弃,非主观故意。”消费者不认可商家答复,要求其赔偿购买餐具的费用,但商家认为是消费者未尽到保管自身财物的义务,导致餐具丢失,与商家无关,拒绝赔偿。




调解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餐馆吃饭时财物丢失,若餐馆经营者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店主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经师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向消费者赔偿购买餐具费用5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典型案例6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刘先生于2024年12月中旬在某餐饮店充值了1000元的会员,当日消费770元,剩余230元。后因本人要去外地,与该店协商退还剩余的费用未果,且充值时店员并未说明充值后无法退款,遂投诉要求该店退还剩余费用。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商家表示:如果要退款,原消费金额770元(会员价),不能享受会员折扣,需按原价900元结账,只能退款100元,消费者不认可。



调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该商家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余额230元,消费者满意。

典型案例7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陆女士于2024年8月在某服装厂定制羊绒套装,共花费1500元,约定1个月后取货。10月20日陆女士前往取衣服时发现并非其定制的款式,要求商家退款被拒,遂投诉。

经调查,商家和消费者在沟通定制衣服款式时为口头约定,无文字记录,也无样品,更无相应的图片比对,导致消费者表达的信息商家并未完全理解,双方对衣服的最终成品是否按照消费者要求定制存在争议。



调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家提供的衣服成品非顾客要求的款式,该结果双方均有责任,仅凭口头描述存在信息表达和接收差,商家愿意给消费者重新定制其喜欢的款式,消费者不接受。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给消费者重新定做一款羊绒大衣,优惠价900元,剩余的600元退还消费者。为避免再次发生争议,此次重新定制已核实样品,对消费者要求的款式和样品的部分修改的细节找了相应的图片做对应和核实。双方均表示满意。

典型案例8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翁先生于2024年10月26日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3.43万元的SUV越野车,当天发现汽车的转向存在跑方向的问题。次日找商家反映问题,要求更换汽车遭拒。

经调查,消费者发现汽车有问题后,与商家就汽车转向故障进行沟通时,双方对车辆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发生争执,消费者认为转向故障是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按照家用汽车退换货三包规定给予更换处理。商家拒绝,该问题需走汽车售后服务流程,首先要对车辆进行一系列检查,找出问题,如果能调试处理的小问题就进行调试;如果经调试解决不了问题,再将问题反映给生产厂家,与厂家沟通后再决定如何处理。消费者不认可,遂投诉。



调解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五十二条“经营者通过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按照汽车售后服务的相关流程对消费者的汽车进行检查,经过全面检查和调试,确定汽车转向故障及跑方向是由汽车三角臂出现问题导致,厂家也出面确认该问题确实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车。消费者现已收到新车,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案例9



案由、侵权事实:



消费者席先生2023年12月28日在某电动车经销部购买一辆老年代步电动车,价值13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并非像购买时商家宣传的“该电动车既不需要办理牌照也不需要取得相应的驾照就可以上路行驶”。席先生持电动车购买发票等材料到交管部门咨询,经交警确认相关型号及数据后,告知席先生该电动车既要上牌照又要取得相应的驾照才能上路行驶。席先生找到商家要求全额退货退款,商家拒绝。

经调查,席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承认向消费者销售电动车时存在误导宣传行为,但表示电动车销售十多天,会影响二次销售,同意在扣除相应折旧费的基础上给予退货。消费者不同意,要求商家做全额退款退货处理。



调解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投诉因商家宣传误导造成消费者无法驾驶电动车上路,商家应当给予退货。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购车金额中扣除1000元折旧费后,商家给予退款退车,共计退还消费者1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典型案例10



案由、侵权事实:



农户李某于2024年7月以每台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石河子市某农机公司销售的4台滴灌带回收机,共计10万元。使用过程中,4台机器频繁出现故障,严重影响农田作业。李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货,但商家以机器已使用为由拒绝退货,仅同意部分维修。2024年8月,李某投诉至市场监管第三所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调解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最终商家承认机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全额退款10万元,并承担退货运输费用5000元。李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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