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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刘佳式”房托,买的房子还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5-03-21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近日,一则“36名男子被假借‘婚恋’名义诱导买房”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从广东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获悉,以“婚恋”为由参与购房引导的女性共15人(并非网传的刘某1人),均为深圳易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目前,该事件仍在调查处理中。

媒体披露该事件之初,很多人以为是杜撰的离奇段子。毕竟,以“婚恋”为由卖房已属少见,区区1人竟然骗了36人,而且被骗者“比邻而居”,这个“刘佳”也是奇才。

谁知,所谓的女友“刘佳”并不是一个人,而是15名置业顾问的集体化名。30多名男子均被“刘佳”以谈恋爱名义套路买房,“恋爱”时长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整套流程完成后,开发商销售了房屋,回笼了资金,“刘佳”们拿到了佣金,这些“恋爱脑”男子却背负了百万房贷和因为通勤太远而实用价值不高的房屋,妥妥的大冤种。

那么,这些遇见奇妙缘分而沦为大冤种的男性购房者,在得知被套路买房后能否如愿退房退款,“刘佳”们是否涉嫌违法乃至犯罪,无疑值得探讨。

通常来说,民事合同的双方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之后,一方要想以较低成本撤销合同,需要具有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之一。譬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是,那些遭遇新型房托并被套路购房的男子,恐怕很难以较低成本撤销合同、索回房款。根据报道,“刘佳”们只是以婚恋为由引导男性购房,这些男性在婚恋的冲动下,一步步掉入套路中“自愿”买房。这未必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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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掉进“自愿”买房陷阱(AI制图)

因为,重大误解或欺诈主要指合同本身及合同内容,如销售方隐瞒了房屋的缺陷,致使购房者对房屋的理解陷入误区并签订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则主要是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遭遇重大损失,给其带来明显不利后果,如购房者承担的房价明显高于周边同等小区的房价等。

例如,传统房托,通常是开发商花钱雇人,假装看房或假装买房,在现场反复强调“升值潜力”“学区优势”等话术,制造一种紧张气氛,达到诱导买房、哄抬房价的目的。若某楼盘宣传“抄底价”而实际成交价持续走低,可能存在价格欺诈或房托营销行为。

新型房托“另辟蹊径”,更加隐蔽。被套路的购房男子们,其“被购房”的主要原因是与“刘佳”们谈恋爱,现在却没了女友多了房贷。

房托“刘佳”们并不是真心想和这些男士谈恋爱,更无意结婚,其目的就是通过谈恋爱诱导男士买房,自己抽取佣金。但这本身并不构成购房行为中的欺诈和重大误解。如果购买时的房价较为合理,或者稍微偏高,也不属于显失公平。这些成为大冤种的男子恐怕难以撤销购房合同。

这种新型房托,与之前常见的“酒托”“饭托”非常类似,但也有明显区别。一些“酒托”“饭托”利用美色诱导男子购买高价酒水,支付高价餐费。但这些酒水、餐品价格明显过高,甚至是超高,或者酒水系假冒伪劣产品。此时,“酒托”“饭托”及背后的做局者可能构成民事欺诈,甚至构成诈骗犯罪。

而惠州这起事件中,相关房屋均以市场价成交,这就导致掉入房托套路的男人很难以撤销合同方式挽回损失,更难以遭遇诈骗为由维护权利。

当然,这种为了佣金刻意通过婚恋方式卖房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法则和做人的底线,既损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也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败坏行业信誉。

15名卖房中介均化名“刘佳”,绝无可能是巧合,只能是事先共谋。所在中介公司,包括开发商是否知情,以及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需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后做出处理。

相关部门有必要出手规制这种靠“婚恋”卖房的投机取巧行为,采取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方式让“刘佳”们无立足之地。